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土地估價師實踐考核與執業登記辦法(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中估協)負責全國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工作。包括:核準土地估價師初始執業登記申請、跨省轉移和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編發執業登記號碼、制作執業土地估價師印鑒,統計公布全國執業土地估價師信息等工作。 第三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及有關市土地估價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各地協會)負責本行政轄區執業土地估價師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信息公布、轄區區內轉移登記、跨轄區轉移登記的核實及匯總報送。 第四條 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公布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信息。
第二章 初始登記
第五條 土地估價師進入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執業應進行執業登記。
1. 申請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滿足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學時要求。已從業的土地估價師5年累計參加不少于100學時的繼續教育活動; (三)專職在一家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中從事土地評估業務; (四)身體健康、能滿足開展土地評估業務需要,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六條 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申請初始執業登記的人員除應滿足初始執業登記的基本條件外,還需通過實踐考核,專業實踐期內每年參加不少于20學時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七條 2006年以前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非執業土地估價師進入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滿足第五條的要求,予以登記。 第八條 連續兩年列入中估協專家庫名單的非執業土地估價師,轉入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執業的可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第九條 申請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不具備土地估價師初始執業登記基本條件的; (三)被認定終身禁入土地評估行業的; (四)因受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在土地評估、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行政處罰,自被行政處罰之日起不滿2年的; (六)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嚴重違反行業自律規定、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 (七)2006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未按規定完成實踐考核的; (八)現任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和具有其他固定職業的人員; (九)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執業登記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申請表》; (二)登記申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復印件、最高學歷證書復印件及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培訓證書復印件; (三)登記申請人與所在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能有效證明登記申請人在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專職從業的重要證明材料,包括:社會人才交流機構出具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明、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等。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初始執業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執業登記申請人須通過中估協網站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信息系統(http://www.creva.org.cn)填寫并打印《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申請表》,《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申請表》與本辦法第十條(二)(三)(四)項要求提交的材料復印件一并報中估協;同時將所報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交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各地協會。復印件需加蓋機構公章。 (二)各地協會對執業登記申報材料與原件進行核驗,符合要求的,匯總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申請名單,提交中估協。 (三)中估協和各地協會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發現不完整或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存在的全部問題,一次通知執業登記申請人,并指出應做的補充和修改。 (四)中估協受理初始登記材料的申請后,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審核通過的名單上網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告。 (五)對不符合執業登記條件的,中估協書面通知執業登記申請人及其所在從業機構,同時抄送從業機構所在各地協會。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以下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一)姓名; (二)性別; (三)身份證號; (四)政治面貌 (五)學歷、學位、職稱; (六)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股東(合伙人)或雇員身份; (七)其他需要變更的信息。 第十三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辦理變更登記,須通過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信息系統填寫《執業土地估價師變更登記表》;打印《執業土地估價師變更登記表》;經所在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蓋章確認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一式兩份,報中估協或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各地協會。 第十四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發生第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三)項變更的,由各地協會對《執業土地估價師變更登記表》所填變更事項進行核驗,核驗無誤的,名單提交中估協由中估協予以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信息上網公告。 執業土地估價師發生第十二條規定的第(四)(五)(六)項變更的,由各地協會對《執業土地估價師變更登記表》所填變更事項進行核驗,核驗無誤的,由各地協會予以確認變更,并將變更登記信息上網公告。
第四章 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脫離所在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轉入其它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執業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 兩次轉移相隔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且應當符合下列情形: (一)與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者經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擔任機構股東(合伙人)的,須完成股份(出資)轉讓(退伙)手續,或已簽訂股份(出資)轉讓協議(退伙協議),或機構出具的不反對有關人員轉移登記的免責文件。 第十七條 辭職或者被解聘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要求轉移登記的,原機構有義務出具轉移登記所需的有關材料及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具有行政權的相關機關強行管制,或者正在接受行業協會自律調查中的執業土地估價師,緩辦轉移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省域內轉移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轉移登記人通過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信息系統填寫并打印《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提交轉出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由轉出機構填寫轉移登記意見并加蓋公章,機構留存復印件備查; (二)轉移登記人持填有轉出機構轉移登記意見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提交轉入機構,由轉入機構填寫轉入意見并加蓋公章,機構留存復印件備查; (三)轉移登記人向各地協會報送蓋有轉出機構和轉入機構公章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經各地協會核驗后予以轉移登記; (四)各地協會依據《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修改執業登記信息系統中的執業土地估價師個人相關信息,完成轉移登記,并將信息提交中估協確認,同時分別公告。 第二十條 申請省域間轉移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轉移登記人通過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信息系統填寫并打印《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提交轉出土地估價中介機構; (二)轉出土地估價機構填寫轉移登記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轉移登記人向轉出地的協會提交蓋有轉出機構公章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轉出地的協會核驗后予以確認轉移; (四)轉移登記人持填有轉出機構轉移登記意見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提交轉入機構,由轉入機構填寫轉入意見并加蓋公章; (五)轉入機構向轉入機構所在地協會提交蓋有轉出、轉入機構公章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以及本辦法第十條要求提交的第(二)(三)(四)項材料,經轉入地協會核驗無異議的,予以確認轉移; (六)轉入地協會在完成確認轉移登記后,向中估協提交轉移登記人提交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復印件,同時提交轉入執業土地估價師名單; (七)中估協依據轉入地協會提交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和轉入執業土地估價師名單,修改執業登記信息系統中的執業土地估價師個人相關信息,完成轉移登記。 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信息由中估協和轉入、轉出各地協會同時分別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與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故未能轉入其它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執業的,轉移登記人應在3個月內將蓋有轉出機構公章的《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交轉出機構所在地土地估價行業協會進行轉移登記備案;未申報轉移登記備案的,不予轉移登記。轉移登記備案時間以轉移登記表轉出日期為起始日期計算,備案時間超過6個月仍未完成轉移登記的,中估協予以暫停執業登記。備案時間不超過24個月完成轉移手續的,恢復執業登記,逾期仍未完成轉移登記的,中估協予以注銷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依法注銷,注銷機構的執業土地估價師應在3個月內向原機構所在地協會申報轉移登記備案;未申報轉移登記備案的,不予轉移登記。轉移登記備案時間以《執業土地估價師轉移登記表》轉出日期為起始日期計算,備案時間超過6個月仍未完成轉移登記的,中估協予以暫停執業登記。備案時間不超過24個月完成轉移手續的,恢復執業登記,逾期仍未完成轉移登記的,中估協予以注銷執業登記。 第二十三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暫停執業登記期間,不得執業簽署報告。轉移登記完成后,自動恢復執業登記。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估協注銷其執業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三)脫離土地評估機構不再專職執業; (四)停止執行土地評估業務連續滿24個月; (五)自愿申請注銷執業登記; (六)其他符合注銷執業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情況的,所在從業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主動填寫《土地估價師注銷執業登記申請表》,由各地協會匯總后報中估協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二十六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情況的,由執業土地估價師填寫《注銷執業登記表》,報中估協辦理注銷執業登記,并公告,同時抄送所在地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受到刑事處罰,或受到行業自律相關處罰的,由中估協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二十八條 中估協對已經注銷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名單,在中估協網站公告,同時封存執業登記信息系統中的個人信息,完成注銷執業登記。 第二十九條 已注銷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重新執業,按初始執業登記條件和程序辦理。
第六章 自律懲戒
第三十條 土地估價師在執業登記中提供不實材料,經核查確認為主觀故意的,1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執業登記申請;已完成執業登記的,撤銷執業登記,5年內不予受理執業登記申請。 第三十一條 執業土地估價師執業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未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除按本細則第三十條處罰外,還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警示提醒、通報批評、暫停登記、注銷登記等自律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中估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土地估價師注冊辦法》(中估協發[2002]10號)廢止。 |